我中心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采用新的危险货物鉴定报告。鉴于新版报告在鉴定结论方面与旧版有较大变化,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理解具体技术要求,现对其中的主要结论做如下解释,具体见表1。
表1报告鉴定结论的说明
鉴定结论项目 | 法规依据 | 管理对象 | 适用环节 |
1.正式运输名称,技术名称 | 联合国TDG法规 | 危险货物 | 运输环节 |
2.联合国编号 | |||
3.危险货物类别 | |||
4.建议包装类别 | |||
5.GHS分类 | 联合国GHS法规 | 危险化学品 | 整个生命周期 |
6. 1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6.2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
如表1所示,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不同,针对的管理环节也不同,因此在对同一化学品进行危害鉴定时,经常会出现如下情况。
1) 产品鉴定为非危险货物,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物质
(原因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收入的部分物质仅具有致癌性,生殖毒性,致突变性等亚健康危害,而这些危害是不属于危险货物的。)
2) 产品鉴定为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物质
(原因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仅有2828个条目,而实际运输的很多危险货物都未收入其中。)
3) 产品鉴定为非危险货物,但GHS分类却有很多危害
(原因是: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类似,GHS分类的致癌性,生殖毒性,致突变性等亚健康危害是不属于危险货物的。)
4) 产品鉴定为危险货物,但GHS分类无危害
(原因是:锂电池,安全气囊等物品类的危险货物均未列入联合国GHS危害分类体系中)
5) 产品鉴定为非危险货物,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原因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是采用联合国GHS制度中大部分危害,而其中的致癌性,生殖毒性,致突变性等亚健康危害是不属于危险货物的)
友情提醒:上述情况均属正常。建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报告类型,具体见表2。
表2报告版本适用性
报告版本 | 运输结论 (结论1-4) | GHS分类 (结论5) | 目录列明 (结论6.1) | 确定原则 (结论6.2) |
TDG版 | 有 | 无 | 有 | 无 |
TDG+GHS版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