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一般排水户是指生活污水排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检测动植物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LAS等7项指标。
(2)其他排水户是指生产废水排放的企业:需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需检测水温(度)、色度、易沉固体(15min)、悬浮物、溶解性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