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道路运输条件鉴定书MSDS报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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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点: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准确,其中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且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至少十二个月;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
托运人托运特殊货物(如剧毒化学品、民用品、放射性物质等)时,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许可证明或文件等。
不难发现,随着《办法》的实施,托运人的主体责任将越来越大,以往一些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模棱两可的义务责任关系都将因此变得清晰。同时比较重要的一点在于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未对报告出具单位的资质要求提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做出明确界定。也许会在后期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明确这些规定,当然也不排除将这部分权限交由承办人来界定。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将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为普通货物、不符合豁免条件违规办理例外数量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等情况都将受到严惩,罚款数额较之以往也提高很多,足见我国监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监管力度有了很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