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古建筑木结构修缮前应对承重木结构进行可靠性查勘与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2结构整体的变位和支承情况,包括房屋整体倾斜程度、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等情况及下弦、木梁等两端支座搁置的长度及腐朽程度;木柱开裂、柱根腐朽程度。
3木材的材质情况,包括木材(树)品名和木节、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在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59的有关规定检查,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4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情况,包括梁、搁栅、檩条、木柱和屋架等构件的挠曲、开裂程度等。
5主要吊点、连接的工作状态,包括构件节点木榫、夹铁(穿杆)等松动、开裂、腐(锈)朽程度。
6历次修缮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当前状态。
7.5.2古建筑木构件材质的勘查,应对木构件的腐朽程度、虫蛀程度及白蚁侵食程度进行分级和标识。木材腐朽分级和标记应符合本规范第C.0.1条的规定,木材虫蛀分级和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C.0.2条的规定,白蚁侵食分级和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C.0.3条的规定。
7.5.3 古建筑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遵循渐进、先撑后拆、先撑后补、分区(段)进行的原则。
2对屋架的脊柱、步柱、廊柱与廊川等及梁枋榫接点等受力部位可能发生的损坏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应对木结构各构件的变形情况、构件节点的连结情况进行标记、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3埋入墙体的木梁、檩条、搁栅等构件端部、与墙体接触紧靠的木柱、门窗樘(杆)构件及柱根等应做防腐、防虫蚀处理。
4木结构表面的防火、防腐及防虫的处理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木结构木柱、梁枋内部存在中空时,应采取剔除、清理虫蛀或腐朽部位的措施;当木柱中空部位直径超过150mm时,应在中空部位填充木块;对木柱中空部位应进行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加固,对梁枋中空部位应进行环氧树脂灌注加固。
6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所使用的胶黏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黏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7木构件中使用的金属连接件级别、规格、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连接件应除锈,并应进行防锈处理;螺栓材料应采用Ⅰ级钢,钢和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钢夹板连接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7.5.4 古建筑修缮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修缮设计的要求。安装前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2修缮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构件相同,并应进行材质检查验收,旧桁(檩)的上、下面不得颠倒搁置。
7.5.5 古建筑木结构加固修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古建筑的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部分椽,并应将擦端的榫卯缝清理干净;有加固金属连接件时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檩、角梁、平身科斗等构件,也应先行取下。对古建筑木构架的打牮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2古建筑的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受力体系。
2)对既有建筑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予以消除的措施,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3)对本应拆除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易于识别。
4)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有缺陷时,应更新补齐。
5)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3古建筑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榫卯连接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连接件进行锚固:
1)柱与额枋连接处;
2)檩端连接处;
3)有外廊或周围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
4)其他用半银锭榫连接的部位。
4古建筑木结构加固修复时,应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应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对易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木结构应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