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就该办法相关的热点问题,整理相关指南如下。
1、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
答:需要。
新办法明确了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2、许可部门是否有变化?
答:有。
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
新办法规定,《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均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
3、酒类商品经营者,具体可以到哪里申请该许可?
答:本市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包括各类公司、农民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或者到住所所在地的许可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4、申请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详见下图:
5、酒类商品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是否涉及现场核查?
答:可不涉及。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许可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进行现场核查。
新办法也赋予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权利。如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6、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者是否一定需要具有仓储场所?
答:是。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申办许可证的过程中,还必须提供仓储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等)。
7、新办法实施以后的办理时限,相比之前有何变化?
答:大幅缩减所需时间。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时限由原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或5个工作日之内(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做出许可决定,调整为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8、虚假承诺,有何后果?
答: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该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自贸区内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够申请酒类商品许可证?
答:不需要。
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食品经营许可(仅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制。
自贸区内从事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需取得经营范围含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自贸区内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如仅销售预包装酒,可直接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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