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验放以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交运进出口货物。
下述企业可向海关报送:
1. 外贸专业公司;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公司;
3. 外商投资企业;
4. 有小额旅游商品经营权的公司;
5. 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 专业报关公司;
7. 代理报关公司。
以上企业必须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报关员证的报关员。
报关员报关时,应出示《报关员证》。
二、报关单证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在向海关报关前,要准备报关单证,要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证分为四类:
1. 货运单证,主要指发票、装箱单、提货单、装运单、场站收据等;
2. 许可证件,主要指根据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需向海关递交的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等证件。
3. 受管制货物进出口证明,指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进出境货物,需向海关递交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4.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上述四类单证必须齐全、正确、有效。
报关员在具有上述报关单证以后,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填写应当正确无误,并与所附的报关单证一致,还应当在报关单上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章。报关员必须严格按海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地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位对其报关员所填制的报关单承担法律责任。
三、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单位的报关
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单位如需进口供本单位自用的货物、物品或特殊需要临时出口货物、物品如:
1. 国内单位接受国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2. 国内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3. 国内单位因其他特殊需要进口的货物、物品。
以上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委托有进出口报关权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报关。
四、滞报金的缴纳
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之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海关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开始依日征收滞报金。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滞报金以人民币缴纳。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五、滞报金的减免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而未能在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之内报关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提供确定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的;
2. 经海关批准,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 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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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部:林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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