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蒸压加气混凝土(以下简称加气混凝土);蒸压灰砂砖(以下简称灰砂砖)用砂。其他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亦可参照采用。2引用标准 GB 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84建筑用砂3等级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按其技术要求,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3个等级。 4技术要求4.1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项目等级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SiO2质量分数,%≥ 85 75 65 K2O+NaO质量分数,%≤ 1.5 3.05.0有机物合格云母质量分数,%≤ 0.5 1.0硫化物与硫酸(以SO3计)质量分数,%≤ 1.0 2.0泥质量分数,%≤ 3.05.0 8.0含水率,%≤ 8夹杂物(树皮、草根等)无4.2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时,优等品砂的氰化物(UNaC1计)含量应不大于0.02%,一等品和合格品应不大于0.03%。
4.3生产灰砂砖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筛孔尺寸含量% mm优等品一等品合格 2.5 ̄5.0(圆孔) 0 015 ̄2.5(方孔)≤ 10 10 0.16 ̄1.25(方孔)≥ 60 45〈0.16(方孔)≤ 30 45g5试验方法、
5.1SiO2、K2O、NasO的测定按GB176进行。5.2有机物、云母、硫化物与硫酸盐、氰化物的测定按GB/Tl4684进行。有机物含量测定时,当溶液颜色深于标准溶液时,即认为有机物含量不合格。砂中央杂物用目测,若有,则为不合格。5.3泥含量、含水率、颗粒级配按GB/Tl4684进行。颗粒级配试验时,套筛的孔径为0.16、1.25、2.5、5mm,试样质量为200g,计算结果至1%。
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6.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投产或老厂技术改造后; b)使用新产源的砂;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
6.1.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SiO2、K2O+Na2O、有机物、云母、硫化物与硫酸盐(以SO3计)及泥含量、含水率、夹杂物等。颗粒级配及辽化物(以NaCl计)含量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6.2出厂检验 6.2.1每批砂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SiO2含量、泥含量、含水率及夹杂物。颗粒级配及瓤化物(NaCl计)含量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6.3批量以同一等级的砂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 6.4取样 6.4.1取样工具 a)尖头钢锹;b)取样铲。
6.4.2料堆、汽车、货船、火车上取样法每批砂选择12个取样点,取样点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点表层50mm的砂铲掉,用尖头钢锹在每个取样点铲取一个份样,每个份样不少于2000g。注:若一批砂装在数辆汽车或数辆货船或数辆火车中,其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时,则应按上述取佯方法每辆汽车、每艘贷船或每节火车分别取样检验。5试验方法、 5.1SiO2、K2O、NasO的测定按GB176进行。5.2有机物、云母、硫化物与硫酸盐、氰化物的测定按GB/Tl4684进行。有机物含量测定时,当溶液颜色深于标准溶液时,即认为有机物含量不合格。砂中央杂物用目测,若有,则为不合格。
5.3泥含量、含水率、颗粒级配按GB/Tl4684进行。颗粒级配试验时,套筛的孔径为0.16、1.25、2.5、5mm,试样质量为200g,计算结果至1%。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6.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投产或老厂技术改造后; b)使用新产源的砂;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6.1.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SiO2、K2O+Na2O、有机物、云母、硫化物与硫酸盐(以SO3计)及泥含量、含水率、夹杂物等。颗粒级配及辽化物(以NaCl计)含量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6.2出厂检验 6.2.1每批砂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SiO2含量、泥含量、含水率及夹杂物。颗粒级配及瓤化物(NaCl计)含量根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6.3批量以同一等级的砂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 6.4取样 6.4.1取样工具 a)尖头钢锹;b)取样铲。
6.4.2料堆、汽车、货船、火车上取样法每批砂选择12个取样点,取样点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点表层50mm的砂铲掉,用尖头钢锹在每个取样点铲取一个份样,每个份样不少于2000g。注:若一批砂装在数辆汽车或数辆货船或数辆火车中,其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时,则应按上述取佯方法每辆汽车、每艘贷船或每节火车分别取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