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危险废物的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3、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鉴别主要标准及规范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无机元素及化合物、有机农药类、非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
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固体、液体、气体
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氧化性、遇水反应性、有机过氧化性
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有机物、无机物
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T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