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2 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ci 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3 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4 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2.5 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第三章表7 中规定的染发剂。
2.8 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2.9 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2.10 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2.11 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2.12 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2.13 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2.14 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2.15 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2.16 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2.17 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2.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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