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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200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货物产地证的认证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官方的签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当地分支机构是非政府签证机构。进出口需要正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商需要由非政府机构签发产地来源证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签证机构,应当依法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条例》对原产地证书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