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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申请资料后,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出口货物退
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上的内容一致。
2、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还应将其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进行计算机审核:
①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②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③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一致;
④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⑤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或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出具证明。对已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
分别不同情况,根据计算结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产生。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
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时,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只
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不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