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检测:无人机Zui大贮存、续航能力及其几何尺寸、重量、功能、性能、维修性、声隐性、机载电子电器设备性能飞行实验、自主飞行实验、安全性检测、电磁兼容性检测、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扩张功能与任务设备等检测服务
广州市检测无人机产品认证第三方检测平台:
1.1 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 100千米每小时;
1.2 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
1.3 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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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分类 | 空机重量(千克) | 起飞全重(千克) |
Ⅰ | 0<W≤1.5 | |
Ⅱ | 1.5<W≤4 | 1.5<W≤7 |
Ⅲ | 4<W≤15 | 7<W≤25 |
Ⅳ | 15<W≤116 | 25<W≤150 |
Ⅴ | 植保类无人机 | |
Ⅵ | 无人飞艇 | |
Ⅶ | 可 100 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
注 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注 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 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1.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1.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1.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