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工作许可在广东省内有关单位间变更
外国人在广东省内区域内同一系统内的有关单位流动,经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同意,并在流出、流入单位分别备案后,可免于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延期、注销等业务仍需在原工作许可审批地办理,延期时应提供经现单位盖章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薪酬承诺事项的外籍人才,延期和注销工作许可时应按原承诺薪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无需办理变更。
本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未纳入清单的单位人员流动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原程序办理,即在流出单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注销后,在流入单位重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详情请咨询广州市及黄埔、南沙外国人工作服务窗口。
二、为来华创业投资者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
在广州市内投资(实缴)400万元人民币或占股比例30%以上,并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且参与日常经营的外国人,经所在区市场管理部门确认,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作许可(B类)。延期工作许可需提交按期实缴出资证明书、财务凭证、经营情况、纳税证明、中外籍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外籍高校毕业生来粤工作创业提供便利
在世界高水平大学(见附件)或者国内双yiliu建设高校(147所)获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1年内,有确定聘用单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工作许可(B类),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延期;从事创业活动的,可由创业园、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工作许可(B类),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年。
四、继续实施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
按照现行广州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内容继续实施。
上述试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