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炭产品简介
根据原料种类不同,通常炭产品分为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和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两大类。其中,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由木材、竹子、椰壳、骨头等为来源加工制得的炭产品,例如木炭、竹炭或椰壳炭等;而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由煤和石油为来源制得,例如由煤作为原料制得的焦炭或以石油作为原料制得的炭黑等产品。
根据炭产品是否有活化工艺,可以将其分为活性炭和非活性炭。常见的活性炭是由煤、木屑、果壳、椰壳等材质为原料,经活化获得的粉末或者颗粒状产品。炭黑和木炭通常是指未活化的炭产品;如经活化则称为“活性炭”。
二、运输危险性分类
联合国TDG法规给炭产品的运输危险性分类分配了特定条目,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联合国TDG法规中炭产品的列明条目
由表1可知,炭产品属于第4.2项危险货物,具有自热危害,因为炭产品容易与空气中的氧气逐渐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如果热量无法及时释放,会导致炭产品内部温度升高,Zui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诱导期后,引发着火或自燃。
友情提醒:依据TDG中相关的特殊规定223,炭产品如按照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进行自热试验,而不显示自热的话,可不划入上述条目。
三、不同运输模式的差异性对比
依据IMDG code、JT/T617、IATA-DGR运输法规的要求,炭产品在海运、空运和公路运输时要求也略有不同。
表2 不同运输法规下炭产品的分类信息
(一)海运
UN1361和UN1362在海运中有一个特有的特殊规定925,内容如下:
根据特殊规定925可知,在海运中有3种情况可以豁免炭的自热危险:
①矿物来源,且非活性的炭;② 自热试验为“否定”结论的炭;③ 通过水蒸气活化制取的炭。
(二)国内陆运
UN1362在JT/T 517中也有一个特有的特殊规定646,其明确规定:通过水蒸气活化法得到的炭,可以按照普货运输。这和海运中的特殊规定925有相似之处。
而UN1361在JT/T 617中没有任何特殊规定,这说明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碳在国内道路运输中没有任何豁免方式。
(三)空运
在空运法规中,UN1361和UN1362有特殊规定A3,A3是等同于TDG法规中的223的,也就是包装类别Ⅲ的炭产品可以通过自热实验豁免危害。
而A2仅针对UN1361包装类别Ⅱ的条目,该特殊规定并不涉及产品的豁免,而是针对实际运输时需要满足的条件,A2表示运输该条目下的产品时,要得到始发国及承运人所属国有关当局的批准,也必须在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中注明该产品,如果中转国、飞越国和目的国有其他要求,也需要得到他们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