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主要遵循一系列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以下是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详细阐述:
一、鉴定流程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流程主要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zongju令第60号)等法规,具体步骤如下:
鉴定申请:
化学品单位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供所需的样品。
样品真实性由化学品单位负责。
资料初审:
鉴定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检测及评估:
根据提交的资料和样品,进行危险化学品的检测及评估。这包括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测试,危险性的鉴定,以及毒害性、腐蚀性等其他特性的评估。
签发报告:
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结论,签发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报告会详细列出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危险性评估结果以及安全操作建议等信息。
异议处理:
如果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类报告与审核:
化学品单位应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并提交给登记中心进行审核。
登记中心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二、鉴定标准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主要依据以下国家标准和法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zongju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如GB 30000.2~30000.29)
这些标准和法规为危险化学品的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确保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得到准确评估,并符合国家和国际上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要求。
三、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理危险性: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助燃性、自反应性、遇水反应性等。
还包括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等。
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等。
四、注意事项
样品准备:
根据具体物品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样品,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资料准备:
提供详细的中文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中文标签、成分声明等文件。
合规性:
确保所有鉴定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档案管理:
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包括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年度报告:
鉴定机构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zongju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