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外债备案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如下: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等。
•适用对象: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辖区内注册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适用对象不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含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
• 备案条件:
•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 备案程序:
•企业发行外债应向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报告,由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书面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备案登记申请报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外债规模限额以内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予以补正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
•企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须在每期发行外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告予以说明。
建议企业在进行外债备案前,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以确保备案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