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我局将按照中韩自贸协定有关签证要求,受理签发***—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韩FTA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第一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BEHALF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and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四栏:(Country/regionof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use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