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由销售大使馆认证,自由销售大使馆认证
韩国
一、领事认证程序
1、将有关文书送韩国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如:中文或英文的翻译公证、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签名公证)。
2、将公证书送韩国外交部护照课办理认证(韩出具的英文文书,有的无须办理韩国公证事务所公证,可直接送韩外交部护照课办理认证)。
3、将经韩外交部认证的文书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送中国驻韩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二、提交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委托他人递交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均须签名。
2、已经韩国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
3、韩国外交部出具的认证书(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韩国居民登录证、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商事类文件认证,须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韩居民登录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6、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的,须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及重大事项,使领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
三、注意事项
1、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将不予认证。
2、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3、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4、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