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油泥煤工业分析测试 重金属测试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 - 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 - 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