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308-200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 等标准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
第二条 能力评价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四级为Zui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30 人。其中,具备gaoji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 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人。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 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 150 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 项,或者 300 万元以上的技防 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2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 万元以上。
第四条 二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20 人。其中,具备gaoji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 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 (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 (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 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 150 万 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 项,或者 300 万元以上的技防工 程不少于1 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 600 万 元以上。
第五条 三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10 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 技术人员不少于5 人。 (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3)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四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5 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 技术人员不少于2 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