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注销:
企业(含分支机构)因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在清算完毕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本流程(以公司为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及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申请一般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南沙区可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免于提交解散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
基本流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