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624的发展史
(1)1988年发布;
(2)1997年次修订,参照西德标准 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匀质材料,复合(夹芯)材料)、B1、B2和B3四级;
(3)2006年第二次修订,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 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1、A2、B、C、D、E和F七级;
(4)2012年第三次修订,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仍为A、B1、B2和B3四级,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B1
难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适用范围:平板状材料、铺地材料、管状绝热材料、窗帘幕布、家居制品装饰用织物、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电器、家具用泡沫塑料、软质家具和硬质家具等。
耐火极限的概念:
是指在标准耐火实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
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
时止所用的时间,用小时(h)表示。
承载能力是指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2.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件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3.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
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
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