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2.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
第四条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第五条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
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