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鉴定-化学品分类鉴别和标签办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进出口商品危险特性分类鉴依据
GHS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于2003年出版的指导各国建立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也常被称为联合国GHS。
联合国GHS第一部发布于2003年,每两年修订一次。200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15年第六次修订版。
TDG分类:《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规定,危险货物是根据对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直接物理或化学危险性进行分类的。
危险货物被分类为9类,即:
第1类爆炸物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以及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