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未按期实缴有什么风险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五十二条: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