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送检须知
1、 送检样品要求:
1.1 固体:30~50克,如需加做自发热试验的至少需要1千克以上;
1.2 液体:50~70毫升,如粘稠可燃样品需要150毫升以上;
1.3 气雾剂:至少6罐;
1.4 样品袋(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
1.5 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不予退还(如非液体、膏体和粉末类的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送检时与工作人员说明,确认是否可以退回并填写《样品取回责任声明》)。
2、样品名称要求:
样品名称必须为化学名称或俗称等具体准确的名称,不能只填写代号或以一类物质的统称,如“添加剂”、“颜料”、“涂料”、“稀释剂”、“助剂”、“催化剂”等,必须写明具体型号和(或)用途,如“颜料黄139”、“811型高温防腐涂料”等。
3、 随附资料:
3.1 化工产品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产品安全性能数据单”(简称“MSDS”)
3.2 仪器设备需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原理、结构说明;
3.3 锂电池或含锂电池产品需提供锂电池的UN38.3检测报告、电池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
ISO9001证书)和1.2米跌落试验报告(电池安装在设备中的不需要);
4、 鉴定报告当年有效。
5、由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每年更新一次,相同的样品鉴定结果每年都有可能不同。
*必填委托检查鉴定类型及方法依据 | □ 空运(IATADGR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海运(IMO IMDGCode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道路运输(JT/T617、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铁路运输(TG/HY206、TB/T2688、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 货物危险性(GB6944、GB12268、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