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香料报关|香料报关公司|香料清关手续--进口香料报关|香料报关公司|香料清关手续
一、定义及HS编码
(一)出口中药材/香料定义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香料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香料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HS编码
植物源性中药材/香料:以1211开头为主;
动物源性中药材/香料:以0510、0508开头等为主。
出境中药材/香料有什么要求
(一)出境中药材/香料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二)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香料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1.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三)海关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香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注:如果出口目的国不要求对出口中药材/香料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海关是不要求其注册的。
三、企业出口申报
出境中药材/香料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香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中药材/香料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香料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香料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五、海关检疫监管
(一)查验指令:
1.“需查验”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
2.“需查验送检”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进行查验并抽样送检。
(二)查验处置:
合格:出境中药材/香料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不合格: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六、出境中药材/香料管理要求
(一)监督管理
1.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2.对进出境中药材/香料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3.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二)风险管理
海关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有条件地限制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2.禁止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3.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4.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其它需要注意的
(一)出境中药材/香料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出境中药材/香料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过境中药材/香料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四)按照马来西亚要求,出口至该国的中药材/香料不仅需要由专业公司进行辐照检疫处理,辐照处理企业还需获得我国海关出入境辐照类检疫处理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