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精矿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318-2007)规定,含铜矿石经浮选方法得到的铜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就是铜精矿。
二:注意铜矿砂及其精矿的加工方法→化学成分不能改变:
铜矿物可经过包括物理、物理-化学或者化学加工,只要这些工序在提炼金属上是正常的。
除煅烧、焙烧或者燃烧引起的变化外,这类加工不得改变所要提炼金属的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不得使矿砂硫酸盐化或氯化等)。
三:注意申报信息中的成分含量:
成分含量,要申报“成分”和“含量”;
铜矿砂及其精矿成分含量主要填与计价有关的铜、金、银等金属元素及含量,杂质和其他成分不影响归类不用填报,主要成分含量相加≤即可。
四:铜矿砂及其精矿海关商品编码和税率:
海关编码hs code:2603000090(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关税:0,进口增值税:13%
五:关于铜矿砂滞期费申报: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卸货前,实际卸货时已经产生滞期的,滞期费需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实际卸货开始时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