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核准程序及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符合我境外投资发展长期规划。
有利于我与投资接受国发展长期经济合作。
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物品从中国境内采购。
不涉及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非投资主体全资子公司的不涉及国有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转让股份。
非投资主体全资子公司的收购、兼并不涉及向境外转让资产、定牌生产、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等。
不涉及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排污环节多的项目。
非投资主体全资子公司的收购、兼并、破产重整不涉及历史遗留问题。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是境内企业或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必要凭证,应当妥善保存。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变更,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政策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