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容海运报告办理 电容空运报告办理
电容器约占全部电子元器件用量的40%,其中,又以铝电解电容器的用量为Zui大。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仅铝电解电容器进出口总数量多达511.32亿个,约占全部电容器总量的30%,如此多的国际间贸易往来密切,很多是通过海运来实现。 那么,问题来了。电容器的海上运输有没有特殊规定呢?让我们来看看吧~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划分概要,电容器被明确列在第9类物质和物品之中,包括两个分类:- 电容器UN3499,双电层(储存电能的能力大于0.3Wh);
- 电容器UN3508,非对称的(储存电能的能力大于0.3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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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容器,须在未充电的状态下运输。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容器,或在未充电的状态下运输,或采取防止短路的保护措施; 2)每个电容器都须采取以下保护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短路的危险: 2.1当电容器的储电能力小于或等于10Wh时,或当一个模块里的每个电容器的储电能力小于或等于10Wh时,电容器或模块须采取防止短路的保护措施,或以金属带连接两极;和 2.2当单独的电容器或一个模块里的每个电容器的储电能力大于10Wh时,电容器或模块须以金属带连接两极; 3)含有危险品的电容器,在设计上须能够承受95kPa的压力差; 4)电容器的设计和制造须能够安全地通过一个排气孔或电容器外壳上的一个小缺口(weakpoint)释放使用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压力。排气时释放出来的任何液体,须被收集在容器或安装在电容器的设备内;且
5)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制造的电容器须用Wh标记能量储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