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到苏丹海运双清包税提单还有这种操作!
“一笔巨额的交易因一张错误的提单濒临崩溃!”在全球贸易的大舞台上,海运作为主角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避免在关键时刻因提单的填写差错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需要深入了解提单中的收货人(Consignee)与通知方(NotifyParty)等关键环节。本文将带您探索提单背后的神秘面纱,揭示收货人与通知方在海运贸易中的关键作用!!
1:“提单收货人和通知方都为To order 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为"To Order",通知方不应为"To Order"。提单(Bill ofLading,B/L)是一份具有货物所有权证明和合同凭证功能的重要单据。在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为"ToOrder",意味着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种情况下,发货人(Shipper)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如终收货人)或者银行(如果涉及信用证支付)。
通知方(NotifyParty)的主要职责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时通知收货人,协助办理提货手续。通知方一般应当是一个具体的公司或个人,而不是"ToOrder"。如果通知方也填写为"To Order",可能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相关人员无法及时通知正确的收货人。
例如:
设想从中国的甲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的乙公司。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填写为"ToOrder",这使得甲公司可以通过背书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或其他指定的收货人。通知方应当填写为乙公司或其他具体的公司或个人(如乙公司在中国的代理),这样在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通知方能够通知乙公司或指定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2:“收货人To order的情况下,海运提单上面的通知人可以提货吗?”
在收货人为"To Order"的情况下,通知人通常不能直接提货。当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Order"时,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发货人需要将提单背书给实际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通知方的主要职责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时通知收货人并协助办理提货手续,但他们并不具备提单上的货物所有权。
例如:
在前面提到的从中国的甲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的乙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Order",通知方为乙公司。甲公司需要将提单背书给乙公司或指定的收货人。这意味着甲公司需要在提单背面签字,并将提单寄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经甲公司背书的正本提单后,才能办理提货手续。在此情况下,乙公司作为通知方收到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口的通知,但在没有收到经甲公司背书的正本提单之前,乙公司也无法提货。在收货人为"ToOrder"的情况下,通知人不能直接提货,除非他们也是持有经背书转让的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或指定代理。
请注意,在实际贸易过程中,涉及多方,如发货人、收货人、货代、船公司、银行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可能因贸易条款、支付方式和各方之间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提单时,务必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约定的条款,以确保货物顺利交付并避免可能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