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因企业业务需要赴港澳商务活动的,须按规定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后,依法审批。
总体要求
1.问:申办商务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答:商务备案实行年审制(可在备案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申请),采用按条件申请和按需要申请相结合的办法。
(1)单位持续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持有与港澳方的合作相关材料,且备案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
单位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办证记录良好并持续1年以上的,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
单位上年度纳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以按条件申请3个月多次的商务备案和相应人员额度。
上年度纳税不足1万元的单位,需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相应文件,申请3个月一次的商务备案。
(2)备案单位属地市级或重点区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扶持、支持或推荐的单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市“人才绿卡”(主证)持有人在穗创业的,广州市总部企业,****确认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单位等,提交相应文件,其备案人员经审核通过后,可按需申办商务签注备案。
2.问:没有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申请商务备案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部门、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商务备案方式与其他的企业相同。
3.问:单位今年新成立,可以申请商务备案吗?
答:可以。但单位证照登记注册须满3个月,且需提供连续缴纳的近3个月完税证明。成立不足1年的单位,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所提交的资料,综合判断是否有港澳商务需求,对确有商务需求的单位人员给予相应的备案签注种类。
4.问:单位证照登记注册未满3个月,或者单位纳税未达到标准,但确有与港、澳企业商务往来需要的可否申办商务备案?
答: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的商务备案。需要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人民北路688号企业服务室)提交与港澳方合作的合同、协议,人员在职证明等资料,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综合判断后,按实际情况作出备案或不备案决定。
5.问:单位不在广州市登记可以申办商务备案吗?
答:不可以。单位须在广州市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或者是境外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经司法行政机构核准设立在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6.问:什么原因会导致单位备案不通过?
答:存在以下原因之一,单位备案申请将不予备案;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不到名称的。
(2)企业有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等情况。
(3)企业纳税额极少甚至为零、系统上提交的单位地址无正常生产经营、备案负责人或联系人无法联系等异常情况的。
(4)收到举报,查实备案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经查有其它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7.问:备案后都要年审吗?
答: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备案单位,增加备案人员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商务备案单位,每年按需提出年审申请。
8.问:单位之前已办理过商务备案,现单位不再经营,是否需要取消商务备案?
答:单位备案通过后结束营业的,应及时通过邮箱(crjswba@163.com)或现场(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人民北路688号)递交方式提交暂停本单位商务备案报告,申请注销单位、人员商务备案和人员有效商务签注。
9.问:人员之前已办理过商务备案,现人员离职或不需商务往来港澳,是否需要取消商务备案?
答:单位取消工作人员备案或者备案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应及时通过邮箱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公司撤销人员备案报告。对仍持有效商务签注的,单位应确保注销商务签注[①办理该人港澳个人游签注等非商务签注覆盖掉原商务签注;②备案联系人或本人携带备案人员《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公司撤销备案报告到广州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人民北路688号)现场处理]。
10.问:对于备案人数有没有要求?
答:须根据纳税额度和商务往来需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年度纳税额为1万元(含)-5万元的单位,*多可备案2人;纳税额为5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多可备案4人;纳税额为10万元以上的单位暂无备案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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