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该标准规定了检测对象为: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医疗器械,医疗用水、消毒产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污水处理以及疫点(区)消毒。
根据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要求:
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2、医务人员手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3、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治疗用水
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 0572要求;其他资料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5、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 19083、YY 0469和GB 19082要求。
6、消毒剂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7、消毒器械
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30W)的辐射照度值应≥70μW/cm2。
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0.16mg/m3。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2mg/m3。
8、污水处理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18466要求。
9、疫点(区)消毒
消毒效果应符合GB 19193要求。
10、其他涉及标准要求
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T 311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 50333要求,竣工全性能检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313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清洗程序应按WS 310.2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消毒再清洗。
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选干热灭菌;其他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31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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