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无船承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授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在天津口岸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授权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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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9年4月起,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要通过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条件
无船承运人备案的主要条件是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业”和“主营业务”需要与海运相关,并且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有“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的表述。不同地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流程
无船承运人备案的一般流程如下:
1.营业执照变更。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变更营业执照的“行业”和“经营范围”,通常要求经营范围须包含“无船承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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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船承运在线备案。登录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提交备案材料,并配合审批,完成备案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备案结果;
3.运价备案。从事国际航线的海运企业,还需要在无船承运备案通过后,向中国国际海运交易所提交运价备案。
为什么需要无船承运人备案和运价备案?
对无船承运人:
1、可与船公司直接签订运价协议
2、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
3、可接受货运代理同行的委托货单
向全社会公开无船承运人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无船承运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