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 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在填写境内收发货人时会默认带出与其一致的生产销售单位,若申报非同一公司,可自行修改);
【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企业海关名称可填报中文或外文名称, 对于 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境外收发货人代码” 填报 AEO 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 AEO企业,编码免于填报;
【包装种类】填写实际的外包装种类,如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木制或竹藤等植物性材料制盒/箱等;
【件数】录入该 PO 本次申报对应的报关件数,须与报关单明细的汇总箱数保持一致;
【毛重、净重】填写该项产品实际的毛、净重;
【监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仓转仓对应的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征免性质、成交方式、成交币制、征免、是否退税按实际情况录入;
【贸易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商品名称】请按海关规范申报,不可只录入汽车配件或不锈钢制品等,需申报具体名称;
【规格型号】填制规范:
a) 关于品牌申报都需要在申报要素的“品牌栏” 或者“其他” 栏填报,例如:申报要素品牌栏:填制“ABC” 牌,无品牌则填制“无品牌” ,如果申报要素不需要品牌,需在其他栏注明“ABC” 牌或者“无品牌” ;
b) 型号、款号或者其他类似要素,需要全部体现在要素栏,不能申报如A/B/C 等型号或者 A/B/C 等款号,如果类似要素的字符过多,则建议分开多几项申报,把型号、款号或其他类似要素分开填制在多项商品信息对应的要素栏。如果商品无型号则填制无型号,类似要素同理。(每一项商品信息的要素栏不能超过 255 个字节 2 字节=1 汉字);
c) 用途需注明具体用途,如充电器用途不能写“充电用” 应该填制具体用途“用于手机充电用” 或者“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 用”;
d) 成分需注明各种物质的百分比且百分比相加等于 ,不同成分的产品需分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