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洗涤剂醇胺含量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http://static.11467.com/img/lazy.gif)
进口商请留意了,成分中含“三.乙醇胺”的化妆品在进口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
什么是“三.乙醇胺”?
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即三(2-羟)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CAS号为102-71-6。在化妆品例如皮肤清洁、眼胶、保湿、洗发剂等中用作乳化剂、保湿剂、增湿剂、增稠剂、pH平衡剂。作为乳膏制剂中常用乳化剂,用三.乙醇胺乳化的乳膏产品具有膏体细腻、亮白的特点,另三.乙醇胺与脂肪酸或脂肪醇形成的胶体相稳定性好,产品质量稳定。
进出口有什么监管要求?
三.乙醇胺虽是化妆品中常见的成分,但它还有另一项鲜为人知的作用,即可作为生产化学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它因可用于制造氮芥毒气而被列入《化学公约》,我国属于《禁止化学公约》缔约国,对该化学品有严格的监管。三.乙醇胺也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所述的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主要原料的化学品,进出口需遵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行许可制度。目前国家尚未有关于产品添加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成份的含量阈值,因此还没有豁免政策,所以不管三.乙醇胺添加量是多少,均被严格管控,需要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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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因此含三.乙醇胺的进口化妆品想要入境均需向海关总署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关于“三.乙醇胺”检测检验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出具了一份关于明确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要求的公函,对含有三.乙醇胺成分的进口化妆品不再进行一刀切。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即: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企业可凭对应检测报告,免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验核。
相关检测标准及我们的检测服务
我们总部实验室早期已开展大量对化妆品、洗涤剂、化工产品等成品和工业原料中三.乙醇胺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服务。根据三.乙醇胺的相关检测标准,如《进出口化妆品中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的测定方法》(SN/T2107-2008)、《工业用三.乙醇胺》(HG/T3268-200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等,通过运用气质联用(GC-MS)、离子色谱(IC)、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GC)等检测手段,对不同产品三.乙醇胺进行检测。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检测业务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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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乙醇胺这一成分引起了不少化妆品跨境商家和进口商的关注。依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含该成分的化妆品需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到国内。值得注意的是,该成分目前不是禁入成分,只是管控成分。
三3乙醇胺(Triethanolamine),即三(2-羟)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CAS号为102-71-6。在化妆品例如皮肤清洁、眼胶、保湿、洗发剂等中用作乳化剂、保湿剂、增湿剂、增稠剂、pH平衡剂。作为乳膏制剂中常用乳化剂,用醇胺乳化的乳膏产品具有膏体细腻、亮白的特点,另三3乙醇胺与脂肪酸或脂肪醇形成的胶体相稳定性好,产品质量稳定。
三3乙醇胺除了用于化妆品等生活用品,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生产化学的主要原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监控化学品可分为四类,只有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不受两用物项目录的管理。其中醇胺属于第三类化学品,属于可作为生产化学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它可用于制造氮芥毒气,被列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以及销毁此种的公约》。在,三3乙醇胺属于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也就是“两用物项”。
三..乙醇胺,即三(2-羟)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CAS号为102-71-6。
三.乙醇胺在化妆品(包括皮肤清洁、眼胶、保湿、洗发剂等)中被用作乳化剂、保湿剂、增湿剂、增稠剂、pH平衡剂。使用三.乙醇胺制作的乳膏产品有着膏体细腻、膏体亮白的特点。
三.乙醇胺在液体洗涤剂中,可改进油性污垢,特别是非极性皮脂的去除,同时,通过提高碱性可提高去污性能,并且有极好的相容性。
三.乙醇胺可作为生产化学的主要原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三.乙醇胺是第三类化学品,属于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即“两用物项”。
三.乙醇胺具弱碱性,作为有机碱在化妆品中被广泛用作pH调节剂,调节酸碱度的平衡。在化妆品配方中,三.乙醇胺如果作为PH调节剂使用,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脂肪酸中和成皂,与硫酸化脂肪酸中和成胺盐。
在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就出具了一份关于明确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要求的公函,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明确了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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