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矿石进口清关
铬矿资源是中国的短缺矿种,储量少,产量低,每年消费量的80%以上进口于哈萨克斯坦和南非两国,2015-2021年我国铬矿砂及其精矿整体进口量保持1000-1600万吨。
一、铬矿产品进口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同外方交易的买卖中英文合同、箱单、发票、运单。
(2)所订立合同为二次结算时,需附公式定价备案表。
(3)铬矿产品 起运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品质、重量报告。
(4)对分批装运情况、计价和其他内容的情况说明。
二、铬矿申报的注意事项:
(1)成分含量要素释义: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种物质的成分及其含量。须申报完整,包括所含全部成分及含量。
2)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要素释义:指矿产品的原产国和矿区的名称。申报内容须包括“原产国名称”及“矿区名称”。
(3)外观要素释义:指商品实际的外观状态,主要指商品的颜色和形状等表观形状。“颜色”和“形状”均须填报。
(4)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要素释义:指以现货价还是公式定价方式确定价格,因现阶段存在二次定价故多数采用公式定价。尤其须注明有无确定结算价格。
(5)规范申报示例:矿山开采破碎|Cr203
62.16%,SiO2 11.807%,Al2O3 13.7%,MGO 10.9%,P 0.009%,S 0.004%,H2O
1.42%|南非, Limpopo|20201028|现货价|需要二次结算|20201028|无滞期费。
三、铬矿产品的海关监管:
铬矿是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四、海关提醒:
1、采购时注意签订短重或质量条款进口收货人如果没有申请海关实施重量检验,则无法获得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进口收货人应注意在签订合订立相应条款防范重量或品质不符的损失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进口收货人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收货后做好实际收货铬矿重量或品质的验收记录。海关在抽查中发现收货人或代理人不如实申报的,海关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