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厂检验
1 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 出厂检验项目
外观、粒径、不挥发份含量、胶化时间、漆膜柔韧性、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漆膜耐冲击。
二、 型式检验
2.1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原材料来源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2.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大批量不超过1500kg。抽样按GB/T3186的规定执行。终抽样不得少于1000.0g。
2.3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允许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两倍量抽样进行复验,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三、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3.1标志
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c)生产日期;
d)保质期∶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厂名、厂址、电话∶
c)生产日期∶
d)保质期∶
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f)"怕晒"、"怕雨"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