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那么企业项目备案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应用于什么用途?有什么管理措施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资金用途由“2044号文”的“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外使用”转为正式稿明确规定的“五不”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改为了“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增加了除外条款,有市场人士指出,这在实质操作上扩大了外债用途,减少了外债使用限制。
二、外债用途: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在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由“2044号文”的审核机构转为发行人自身:
三、外债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二)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金九国际负责全程代办境内企业的外债登记、备案、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ODI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