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GP)
(一)基本要求
1.原则上企业名称中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2.营业范围仅包括“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如开展创业投资管理业务,营业范围中可增加“创业投资”等内容;
3.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4.成立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
5.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6.发起股东具备实缴出资能力,拥有具备资质的管理团队。
(二)办理协调函材料清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股东名单和简介、拟成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发展规划等(标题为“申请书”,抬头为“广州市金融局”,落款为主发起人,盖章);
2.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
1)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2)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的规定在4个月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规定;
3)不得公开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媒体、互联网、本企业网站、张贴布告、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社交软件、举办座谈讲座活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
5)不得同时从事****、融资担保、*****等其他类金融业务,仅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6)不得将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出具的协调函向社会公众公开作广告、宣传材料等使用。承诺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接受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做出公开批评、取消会籍、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3.公司章程;
4.每个发起股东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具备出资能力(需覆盖各自的出资额);
5.拟任高管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至少三名);
6.所有发起股东的营业执照(法人股东提供)、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提供)。
注:如外地管理机构迁回广州,参照上述清单准备材料(提供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二、申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PE)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2.营业范围仅包括“股权投资”,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营业范围中可增加“创业投资”;
3.管理人的注册地应在广州,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4.成立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办理协调函材料清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人名单和简介、拟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储备项目、决策机制、风控措施等;
2.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
1)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的规定在4个月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各项规定;
2)不得公开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媒体、互联网、本企业网站、张贴布告、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社交软件、举办座谈讲座活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
4)不得同时从事****、融资担保、*****等其他类金融业务,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5)所有投资者在穿透后不超过200人;
6)不得将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出具的协调函向社会公众公开作广告、宣传材料等使用。承诺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接受行业协会做出公开批评、取消会籍、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3.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所有投资者做出知悉风险、自担亏损、如有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的声明;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每个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所有发起人在200人以内,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所有发起人在50人以内;
5.每个发起人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具备出资能力(需覆盖出资额);
6.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出具年收入连续3年均高于50万元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单等,或提供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公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不低于300万元的证明材料;发起人为公司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发起人为合伙企业的,需对该合伙企业进行穿透,即需要提供该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收入证明、纳税单、财务报告等材料,每个合伙人Zui低出资100万元,且穿透后的Zui终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7.商业银行托管协议(如发起人决定不进行银行托管,需在承诺函中承诺:发起人自行决定不进行银行托管,如产生纠纷通过协商等方式自行解决;如采取银行托管,但因暂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无法办理的,需在承诺函中承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办理托管手续);
8.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股东、合伙人提供)、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提供)。
注:如在外地注册的基金迁回广州,参照上述要求准备材料。
三、申请设立私募证券管理机构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名称原则上需包含“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2.营业范围仅包括“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原则上要求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4.公司注册地址需在广州股权投资基地(广州开发区)、番禺万博基金小镇、广州温泉财富小镇(从化区)中进行选择;
5.成立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
6.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7.发起股东具备实缴出资能力,拥有具备资质的管理团队。
(二)办理协调函材料清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股东名单和简介、拟成立的私募证券管理企业名称、注册地、发展规划等;
2.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
1)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
5)不得同时从事****、融资担保、*****等其他类金融业务,仅从事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6)不得将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出具的协调函向社会公众公开作广告、宣传材料等使用。承诺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接受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做出公开批评、取消会籍、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公司章程;
4.每个发起股东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具备出资能力(需覆盖各自的出资额);
5.拟任高管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所有发起股东的营业执照(法人股东提供)、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提供)。
四、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
(一)基本要求
1.创业投资机构需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要求,享受税收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市发展改革委办理**,企业名称中含有“创业投资”字样,营业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2.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创业投资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3.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二)办理协调函材料清单
1.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材料请参照“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GP)的材料清单”;
2.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材料请参照“申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PE)的材料清单”。四、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
五、申请设立天使投资机构
(一)基本要求
1.天使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但需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2.企业名称中原则上使用“天使投资”字样,营业范围仅包括“股权投资”,鼓励孵化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营业范围中增加“股权投资”字样。
(二)办理协调函材料清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股东名单和简介、发展规划等;
2.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
1)坚持以自有资金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2)不得同时从事****、融资担保、*****等其他类金融业务;
3)不得将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出具的协调函向社会公众公开作广告、宣传材料等使用。承诺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接受市金融局、行业协会做出公开批评、取消会籍、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拟任高管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5.所有发起股东的营业执照(法人股东提供)、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提供)。
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为促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穗集聚发展,我市大力推进广州股权投资基地、番禺万博基金小镇、广州温泉财富小镇建设,引导更多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市落户,我市以及广州开发区、番禺、从化等区也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