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3米防波堤300米以上;
(4)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5)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海岸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的打桩船或80吨以上的起重船;
(2)4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二级企业: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