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碱度、S、色度、磷酸盐、臭味、水温、电导率、悬浮性固体、总氮、总有机碳、溶解氧、石油类和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量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