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铁石装饰品及户外水疗设施展区外,所有展区均设品牌展位。新能源、宠物用品展区及第133届新设的工业自动化及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孕婴童用品展区从第134届起设品牌展位,纳入本次品牌展位评审范围。
2.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的品牌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下限(详见《实施细则》附4)。品牌展位不允许联营,且必须绿色特装布展。
3.申请资质材料要求:所有申报材料上的企业名称,须与申请企业或所涉母子关系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各项证书的所有人须为该申请企业或所涉母子关系企业(含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所有申报材料的有效期须能覆盖品牌企业申请截止日期;所有申报及证明材料上的内容、产品及标准均须与企业申报的展区行业相关,所涉产品须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