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检测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实体店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3张产品,其中检测样品2张,备用样品1张。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表1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检验项目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静曲强度 | GB/T 34722-2017 | GB/T 17657-2013 |
2 | 胶合强度 | GB/T 34722-2017 | GB/T 17657-2013 | |
3 | 表面耐磨 | GB/T 34722-2017 | GB/T 17657-2013 | |
4 | 甲醛释放量 | GB 18580-2017 | GB 18580-2017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34722-2017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