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对商标的保护总体上采取的是“先使用原则”,对商标的在先使用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申请。负责南非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与审查的机构是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南非的官方语言有英语、阿菲力康语等11种,在南非,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进行商业使用,并且受南非普通法保护,已注册商标则受商标法保护。但一旦未注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法律会向商标法倾斜,也就是说法院会优先保护已注册的商标。南非商标申请采取的是“一标一类”制度,不支持一标多类申请。可以在南非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为: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南非高等法院与CIPC均可审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三案件。
南非是《巴黎条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其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南非商标注册目前只能通过“单一国”注册的方式取得。
南非商标注册的限制
与我国商标法不同,南非商标法中未分别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相关条款。但从南非商标法第10条规定,可以知道申请标识若出现以下情形将不被官方予以核准。
1.标识为非商标标识。
2.标识不能被识别、或标识体现了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格、原产地、其它特征、用于表示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法、时期;标识由日常用语或商业习惯用语生成。
3.注册申请人在所有权上不具有善意请求权的标识。
4.注册申请人不具有商标使用的诚实意图的标识。
5.由商品的形状、外形、色彩或图案形成的标识,且为得到技术成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外形、色彩或图案构成的标识。
6.复制、模仿或翻译基于巴黎条约受保护的**商标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所构成的标识,并在与前述的**商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且该使用具有欺瞒或混同的风险。
7. 恶意注册申请的标识。
8.(1)未经南非或巴黎条约成员国许可,模仿其国旗或条纹所形成的标识;(2)未经南非或条约国许可,模仿其公共符号或印章形成的标识,或表示监督及证明的标识;(3)未经相关机构的许可,以巴黎条约成员国的国际机构的旗帜及其条纹、名称及简称等要素构成的标识。但审查员认为使用国际机构的旗帜及其条纹、名称及简称的目的为告知公众该组织与该标识之间的关联性的情形除外。
9. 含有表示接受国家支援的用语、文字或图案的标识。
10.含有商品容器、形状、轮廓、色彩或图案,且若核准其注册将具有妨碍产业发展的风险或已存风险的标识。
11.已使用,但具有引起欺瞒或混淆风险的标识。
12.与其他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当近似的标识,且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发生欺瞒或混淆风险的标识。
13.与其它在先申请标识相同或极近似的标识,且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发生欺瞒或混淆风险的标识。得到在先商标申请人同意注册的标识除外。
南非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1.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2. 申请商标标样:清晰的商标图样,中文商标需备注英文释义;
3. 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
4. 商标代理委托书 (POA):委托书扫描件即可,无需公证认证,需由申请人签署;
5. 如需要求优先权,则应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优先权号、优先权日期及优先权的申请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