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需要什么资质证书
环保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安保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制冷设备设计、安装及维护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土壤修复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危废处理企业服务资质证书(A级) |
设备检修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除虫灭鼠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环境卫生清洗保洁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道路清洗养护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医院消毒清洁养护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农产品服务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绿色健康食品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家政保洁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垃圾分类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设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消防设施严重失修,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等所需费用。
未按前款规定实施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执行。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属于重点单位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通过互联网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建立档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及技术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及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系统,保证消防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如实作好各类记录的填写。
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物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对设备进行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
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的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碍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情节严重和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不能自身解决的火灾隐患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辖区内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整改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f)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g)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h)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或关闭不严的;
i)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j)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k) 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改正,并做好记录:
a)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b) 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d)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e)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f)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
g)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h)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i)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j)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k)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的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员工的“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使用灭火器、大火会使用消火栓”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并应根据火灾特点和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正确报火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a)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 消防队员;
c)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d)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e)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f) 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g)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h)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i)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属重点单位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参与。其他物业的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记录,经验,并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火灾事故处理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微型消防站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火警,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的疏散,实施初起火灾的扑救。
火灾扑灭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开展火灾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火灾调查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火灾事故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