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129号公告):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在其它领域,监管人员出于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生产、贸易、运输等企业出于安全需要,也需要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主体责任人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分为两种,分别为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分类)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GHS分类)。
参照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报告 规章范本》(第二十一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修订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中国GB 30000系列化学品分类与标签规范标准;
参照标准: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报告 规章范本》(第二十一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修订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