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读,我们先从TDG分类开始聊起!
该部分是依据联合国TDG法规确定的9大类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插入之前的TDG分类体系解读微信),对拟提交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判断,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第1~第4条目。
鉴定结论通常分为:危险货物和非限制性货物两类。
一、危险货物
顾名思义,说明申请鉴定的货物危险性符合9大类分类标准中的1项或多项,至少具有一种危险性。图1所示的危货既属于9大类中的第3类,易燃液体。
鉴定结论中的第1~第4条目来源于联合国TDG法规第3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简称DGL表),见图2所示。
图2 联合国TDG法规中的DGL示意图
结合图1和图2可以发现,鉴定结论中的第1~4条目与DGL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报告》鉴定结论条目与《DGL》的对应关系
序号
《报告》鉴定结论条目
《DGL》中对应的条目
1
第1条“正确运输名称”(简称PSN)
第2列
2
第2条“联合国编号”(简称UN No.)
第1列
3
第3条“危险货物类别”
第3列和第4列
4
建议包装类别
第5列
表1所示的4个鉴定结论条目具体内容会因为产品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其中典型的差异性举例如下:
例1:正确运输名称和货物名称的关系
正确运输名称(PSN)与申请鉴定的货物名称可能会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如果一致(例如,三氯化硼,如图3所示),说明该货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列明条目”;反之则说明该货物不是TDG法规中的列明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