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资料申报
1、产品检验及现场卫生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2或附表3);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求,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前后均应一致。
⑵产品材料及配方;
各类产品的填报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包含下列内容:
管材和管件:包括材料成份(化学名称及分子式)、管材类型、适用范围、使用年限。
水处理剂:包括功能、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所占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
水处理器:包括功能、水处理工艺、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材料使用年限、适用水质范围、额定总净水量、流量、工作压力。
⑶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⑷产品质量标准(应有卫生部分,企业标准应有标准号和备案证明);
⑸省卫生厅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即省卫生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⑹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须提供);
⑺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⑻产品说明书样稿;
⑾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水处理器、饮水机中与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或其它材料中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⑿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⒀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省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审核合格意见")。
备注:申报资料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省卫生监督所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广东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将于3个月内组织对受理产品的评审。
3、每季度第二个月召开涉水产品评审会议,每季度个月底前受理的产品为本季度评审会议评审产品范围。
4、申报省卫生厅发证的产品,卫生厅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该企业的生产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申报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通过省卫生厅初审后,申请企业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相关产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及《健康相关产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自行向卫生部提出复审申请(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3份,样品1份)。
四.(一)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卫生部审批的产品9个月)提出换证的申请。
(二)经改进后申报的产品,应按本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报申请。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提交原申报产品的评审意见和申报的理由。
(三)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申报单位申请变更或增补有关内容时,须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