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公司的过程中,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是两个常见的企业类型。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
责任: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即都只需对自己投资的股本承担责任,不会因为其他股东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相对的,无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债务未能得到偿还的情况下,每个股东都需要对公司债务进行全额承担,负债比例随着持股份额而定。
吸引力:由于有限公司存在较小的风险,许多外国投资者通常选择成立有限公司。的,一些本地家族制企业、银行和信托基金公司往往会选择设立无限公司以为经营形式。
股东数量:有限公司通常只允许有Z高数目的股东;与之相对的是,无限公司没有人数限制,股东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灵活变动。
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保护知识产权,通常用作专利、著作版权或商标名称注册的实体;无限公司则作为大型企业中的集体经营管理形式机构,一般不特地保护此类渠途知识产权。